新会计法下企业外部审计应对策略与注意事项剖析
课程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后,1993年12月进行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进行内容较多的修订,2017年11月进行第二次修正,2024年6月的修订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新会计法下,企业外部审计实践中,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如何应对,有哪些注意措施,本课程将一一进行解析。
讲师介绍:
林老师
财务管理实战专家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市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成员
10年财务管理与咨询服务经验,曾为16家大型国有企业、21家上市公司、11家拟上市公司提供股份制改制与上市服务工作,累计完成了76份企业年度审计报告、121份专项股权改制方案、116份上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林老师扎实的财务理论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的有效结合,形成了他严谨、清晰、实用、生动的授课风格;将课程专业性和趣味性并重,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将财务管理和战略、经营管理融为一体。课程深入浅出,风格新颖、活跃,视角独到,内容充实缜密,一贯受到学员的高度赞扬。
模块介绍:
模块一:新会计法修订内容解读
本模块主要介绍了会计法修订的主要变化方向及新旧会计法对比。
模块二:企业外部审计应对策略与注意事项
本模块主要介绍了91项常见审计问题及会计人员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模块一:新会计法修订内容解读
一、 新会计法修订内容解读
1、加强财会监督与内部控制。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核算和监督,而过去往往更侧重于核算。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会监督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内部控制在国内市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09年,当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等相关文件。在此之前,虽然存在权力制衡和会计监督的概念,但它们并未被视为核心职能。近年来,随着会计核算的简化,监督职能的重要性逐渐增加。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与透明度。
3、细化违法行为种类与加大处罚力度。
4、其他重要变化。
二、 新会计法与旧会计法对比
1、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模块二:企业外部审计应对策略与注意事项
一、91项审计常见问题
1、国有企业会计政策运用与调整不恰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会计实务中,折旧、减值和收入确认等会计政策的应用不当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现象看似是会计政策调整不当,但实际上可能是为了满足考核要求而人为地混用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
例如,有些企业可能会将本不应归类为固定资产的物品归入固定资产,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非重要物品,这些物品实际上可以作为办公用品直接处理。但为了规避办公费用的严格管控,企业可能会选择将其归入固定资产。另外,有些企业可能会将收入确认的时间点提前。
2、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的规定。
通常在一些分支机构中较为常见,如分公司或经营部。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并不总是一致。有些单位虽然是会计主体,但并非法律主体。例如,经营部或食堂如果满足独立核算的条件,那么它们应当设立会计账簿。
3、私设“小金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私设“小金库”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一些单位中,其特点是在正常财务管理收支之外设立资金池,且未如实申报。
为防止此类行为,应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所有收入必须汇总并上报,所有支出必须依照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这种管理方式是确保财务透明和合规的典型做法。
4、行政事业单位以流水账代替会计账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以往采用的预算会计制度主要关注收支两个维度。由于这些单位不需要核算利润,因此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也无需计提折旧,仅在发生收支时进行登记,形成了类似于流水账的账本。
然而,自2018年起,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发生了变化。除了继续实行预算会计和政府会计外,还需执行财务会计。这导致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账并行的情况,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管理上更加规范和完善。
5、行政事业单位不设账簿登记,以原始凭据代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6、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会计核算不规范包括很多方面,如收入不规范、成本不规范、支出不规范等。
7、固定资产未入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固定资产未入账的情况有几种常见类型。一种情况是资产的性质介于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之间,导致这些资产可能未被记录为固定资产,而是被归类为办公用品,这种情况尤其常见于价值在一两千元左右的资产。
另一种情况是固定资产并非通过购买获得,而是通过捐赠、债务重组或由公司负责人从外部带入公司使用,这些情况可能导致固定资产未被正确入账。
此外,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可能会认为,如果某些固定资产不涉及财务收支或政府预算,就不需要入账。
8、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9、村集体违规核算收入、支出、结存,编制会计报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村集体和农业合作社这些组织在税收方面享有免税待遇,特别是与农业相关的活动。因此,它们缺乏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的动机。这种状况导致在政策实施时,由于无法提供账本,这些组织可能无法享受某些政策优惠。同时,当国家需要对这些村集体进行管理时,由于缺乏账本报表,难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
10、骗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