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与涉税风险分析
课程介绍:
随着各类新经济业态的不断涌现,《征管法》未随着法制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而及时修订,这导致《征管法》与征管实践不适应的问题逐渐明显,其中的某些条款更是在理论和实务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如:核定征收适用的问题;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问题;税务行政复议“清税前置”阻碍了太多纳税人维权之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
本次课程我们将讲解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并结合新旧对比揭示未来税收征管的大方向,结合企业现有情况进行分析,帮助企业理清现存的税收风险点,结合新法做好税务事项处理,在大数据控税的背景下,加强税法遵从度,降最大限度降低涉税风险。
本次课程主要介绍了《征管法》修订稿条例的主要变化及其在实务当中的注意事项等。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征管法》修订背景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征管法》修订的六大背景。
模块二:《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与涉税风险分析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修订的主要变化并分类详细解释了修订和新增的条款。
模块一:《征管法》修订背景
一、 《征管法》修订背景
• 经济新业态催生征管需求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形成冲击。以平台经济为例,网络直播、跨境电商等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存在盲区,部分商户通过分拆收入、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扭曲市场公平竞争。现行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管理措施不足,难以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征管需求,高收入群体的逃税问题亟待法律规制。
• 法律体系衔接与完善需求
随着《刑法》《民法典》《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修订或出台,现行征管法在税收优先权、电子凭证效力、税务检查程序等方面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例如,原“偷税”概念与《刑法》中的“逃税”表述不一致,税收优先权顺位与《企业破产法》存在矛盾,亟需通过修订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
• 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化落实
截至2024年,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完成立法,税收法定原则逐步落地。作为税收程序法的核心,征管法需要与实体税法形成协同,将“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执法理念固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税收治理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型。
• 以数控税管理模式的应用
数电票的实施,公共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精诚合作治税已经在征管和稽查工作中得以运用,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电子凭证的效力,各公共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的责任和义务。
• 简化办税手续,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的体现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时共享能够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提供;在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上最大的亮点是在行政复议上取消了税款前置,从而为纳税人自身存在的税收争议合理主张打开了路径。在过去几年里,各级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实质化解争议上取得了不断的进步,大量的税收争议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得以化解。从法理和实践上看,此次修改都体现了国家税务总局从善如流的做法。
• 中央与地方的征管协调的需要
不得擅自办理“税收优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以防各地滥用税收优惠、滥用核定政策,制造征管漏洞。这些也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及。
模块二:修订征求意见稿解读与涉税风险分析
一、 征管法修订主要变化
主要有二十点变化:
• 明确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数电发票等)
• 电商严监管时代已经到来,平台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各种信息。
• 地方政府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不得执行违法税收优惠决定。
• 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要求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核定征收制度”。
• 取消办理营业执照后30天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三证已经合一,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 新增对非银行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的冻结权限。
• 税务机关可“刺破公司面纱”向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出资人追缴税款。
• 新增税务部门检查的渠道和权限
• “税收保全”改为“税收强制措施”
•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适用范围,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与个人的交易也纳入范围)
• “滞纳金”修改为“税款迟纳金”,且未规定上限。
• 欠税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阻止出境的适用范围。
• 虚增业绩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 删除欠缴在先的税款优先于“留置权”的规定。
• 将税务检查权的范围延伸至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付款方。
• 明确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报告合并、分立情形、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分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