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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析

笔记种类课堂笔记
本课程通过政策解读、案例解析的方式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规划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帮助企业提前布局。

本笔记制作于2025年8月247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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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析


课程介绍: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部署,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增值税新旧政策衔接环节,企业财务人员可能存在着诸多认识上的误区,易导致企业出现交错税、多交税或少交税的问题,从而形成较大的税务风险。

本次课程将围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梳理出企业需重点关注的问题,通过政策解读、案例解析的方式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规划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帮助企业提前布局。跨部门协同监管逻辑,助力企业高效适配新规,抢占信用管理先机。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变窄对企业带来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纳税人、征税对象以及应税交易的规定。


模块二: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货物、服务、金融资产等在境内消费的规定,并对比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模块三: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变窄,原视同销售行为何去何从?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视同销售新旧规定的区别,并。指出免费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不意味着可以无需交税。


模块四:兼营和混合销售界定标准重构,“两项”与“一项”适用税率大不同

本章节主要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了新旧规定的对比,并指出混合销售发生的新变化。


模块五:“不得抵扣进项”发生重大变化,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政策收紧

本章节主要从餐饮服务、贷款服务、长期资产等角度介绍了不得抵扣进项的变化。


模块六:小规模超标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期间前移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后转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前移可能增加税负。


模块七:小规简易计税因折让退回销售额,可以申请退还税款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简易计税因折让退回销售额的规定




模块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


一、 征税范围

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十条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变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二、 纳税人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原表述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范围更广)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原表述其他个人)。(表述更明确)


3、 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 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模块二: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


一、 货物

境内应税交易: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中国企业经手的转口贸易,如果货物不经过中国或者在中国的海关监管区域,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因为不满足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 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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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解析


课程介绍:


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部署,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增值税新旧政策衔接环节,企业财务人员可能存在着诸多认识上的误区,易导致企业出现交错税、多交税或少交税的问题,从而形成较大的税务风险。

本次课程将围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梳理出企业需重点关注的问题,通过政策解读、案例解析的方式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规划提供建议和意见,以帮助企业提前布局。跨部门协同监管逻辑,助力企业高效适配新规,抢占信用管理先机。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变窄对企业带来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纳税人、征税对象以及应税交易的规定。


模块二: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货物、服务、金融资产等在境内消费的规定,并对比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模块三: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变窄,原视同销售行为何去何从?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视同销售新旧规定的区别,并。指出免费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不意味着可以无需交税。


模块四:兼营和混合销售界定标准重构,“两项”与“一项”适用税率大不同

本章节主要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了新旧规定的对比,并指出混合销售发生的新变化。


模块五:“不得抵扣进项”发生重大变化,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政策收紧

本章节主要从餐饮服务、贷款服务、长期资产等角度介绍了不得抵扣进项的变化。


模块六:小规模超标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期间前移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后转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前移可能增加税负。


模块七:小规简易计税因折让退回销售额,可以申请退还税款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简易计税因折让退回销售额的规定




模块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一步明确


一、 征税范围

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十条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变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二、 纳税人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原表述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范围更广)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原表述其他个人)。(表述更明确)


3、 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 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模块二: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认定标准明确


一、 货物

境内应税交易: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中国企业经手的转口贸易,如果货物不经过中国或者在中国的海关监管区域,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因为不满足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 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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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