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热点问题全面解析与应对之特殊业务
课程介绍:
在日益趋严的税收监管环境下,企业特殊业务已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领域。视同销售处理不清、关联交易定价不当、财政资金申报有误、重组亏损延续争议、非正常损失认定模糊……这些“高风险地带”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补税、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本课程紧扣当前稽查动态,针对五大高频风险模块,系统梳理政策边界、常见误区与实操难点,帮助企业筑牢税务合规防线,从容应对稽查挑战。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行为上的界定差异,以及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税会差异、吸收合并、非正常损失认定及进项转出等事项的处理方式。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省级稽查人才库成员
原某省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
高老师是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和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历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曾荣获“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同时,她是《每日税讯》特约专家、特约栏目撰稿人。高璟老师熟悉税务稽查方法,了解纳税评估流程,掌握企业涉税核算需求,为学员提供极其实用的涉税工作指导。 授课风格严谨认真、思路透彻清晰、案例旁征博引、课程饱满充实。
模块介绍:
模块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界定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行为上的界定差异,并结合案例说明税会处理与调整方法。
模块二:关联交易行为认定及业务涉税风险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常见关联交易风险点及税务调整依据,强调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
模块三:财政性资金的税会差异协调处理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差异,以及是否构成应税收入的判断。
模块四:吸收合并及分立中的弥补亏损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企业吸收合并中税务亏损结转的政策规定、适用条件及弥补限额的计算方法。
模块五: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及进项转出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增值税中非正常损失的认定标准、情形及进项税转出的税务处理与风险。

模块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界定
一、增值税的视同应税交易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种行为在增值税上被视为视同应税交易。这意味着,尽管没有实际销售发生,但该行为仍需按照市场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如交际应酬),则需要根据货物的市场价格计提销项税额。例如,一家饼干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100盒饼干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若每盒饼干的市场价格为100元,则需按此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即100盒×100元/盒×13%=1,300元作为销项税额。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1. 转让范围扩大:相较于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中的“无偿赠送货物”,新法使用了“转让”一词,其范围大于“赠送”。这意味着只要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货物无偿给予他人且未收取对价,该行为即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2. 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的区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个体工商户并不包括自然人。如果自然人无偿转让货物,则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若自然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则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税。
3. 税务处理:对于无偿转让货物的行为,纳税人需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并据此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这种行为需要视同应税交易去交增值税。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实际的销售或收费行为,只要发生了无偿转让资产的行为,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自然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如著作权)、不动产(如房屋)或金融商品,这些行为都需要视同应税交易并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来源于增值税法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上述无偿转让时的纳税义务。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确定原则是什么?
•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生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例如,如果企业将价值10万元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则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应按该货物的市场价格(即10万元)确认,而不是按成本价或其他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