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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25号公告非应税交易抵扣判定与节税技巧

笔记种类课堂笔记
本课程掌握非应税交易判定标准,合规拿回进项税,同步吃透资产重组、放弃优惠、折扣开票新规。

本笔记制作于2026年9月1621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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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25号公告非应税交易抵扣判定与节税技巧


课程介绍:


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公告依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首次以正负面清单形式,系统性地明确了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哪些能抵、哪些不能抵”。

长期以来,保险赔付、违约金、捐赠、财政补贴等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各地执行口径不一,企业财务人员普遍“不敢抵”或“不会抵”,导致大量进项税被白白转出。25号公告的出台,彻底统一了政策口径。

面对这份关乎企业“真金白银”的重要文件,如何精准把握政策红利、避开抵扣雷区,是每一位财税从业者必须尽快掌握的实操能力。

本课程帮助企业精准识别6类可抵与4类不可抵非应税交易,合规拿回过去“不敢抵”的进项税,同步掌握资产重组、放弃优惠、折扣开票等配套新规的实操要点。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 25 号公告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规则及相关配套新政实操要点等。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判定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应税交易、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判定原则,并结合实务案例加以解析。


模块二:25 号公告配套新政实操解读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25号公告其他配套条款,解析农产品抵扣、免税、简易计税等实操要点。



模块一: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判定


一、 应税交易与视同应税交易

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视同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二、 不可抵扣非应税交易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总结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 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也即不属于应税交易。

2. 是经营活动即主动的、连续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盈利活动

3. 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有经济利益流入。

4. 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可以抵扣进项的非应税交易。


三、 可抵扣非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以上四点都属于非经营活动,虽然不征收增值税但其进项可以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二、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 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 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 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案例100%持股的母子公司间股权收购

B 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独立运营的华东销售全资子公司整体转让给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转让标的包含:分公司名下仓库(不动产)、运输车辆(货物)、客户渠道及商标使用权(无形资产)、全部应收账款(债权)、银行经营性贷款(负债),以及分公司 20 名在职员工。交易按公允账面净值作价,核心目的为聚焦核心主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税务处理:

1. B公司原购进仓库、运输车辆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转出处理

2. 为本次重组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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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 新政解读:25号公告非应税交易抵扣判定与节税技巧

新政解读:25号公告非应税交易抵扣判定与节税技巧


课程介绍:


2026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公告依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首次以正负面清单形式,系统性地明确了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哪些能抵、哪些不能抵”。

长期以来,保险赔付、违约金、捐赠、财政补贴等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各地执行口径不一,企业财务人员普遍“不敢抵”或“不会抵”,导致大量进项税被白白转出。25号公告的出台,彻底统一了政策口径。

面对这份关乎企业“真金白银”的重要文件,如何精准把握政策红利、避开抵扣雷区,是每一位财税从业者必须尽快掌握的实操能力。

本课程帮助企业精准识别6类可抵与4类不可抵非应税交易,合规拿回过去“不敢抵”的进项税,同步掌握资产重组、放弃优惠、折扣开票等配套新规的实操要点。

本课程重点介绍了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 年 25 号公告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规则及相关配套新政实操要点等。


讲师介绍:


高 老 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高老师有着20年+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对税收理论有较透彻的理解,对税收实操有娴熟的技巧。高老师先后供职于河北交通银行审计部经理,富立房地产开发财务总监,金茂集团投融资总监、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培训师等。由于各企业任职的经历,使高老师熟悉各种票据的使用,对财务领域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房地产项目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高老师目前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培训负责人,他能够很好的结合企业内部各岗位的特点,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的薄弱点及筹划点,把理论和实际操作完美的结合。同时,高老师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等证,在教学过程中,善于根据企业需求,理论结合实际,贴近学员需求,解决实务问题。


模块介绍:


模块一: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判定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应税交易、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判定原则,并结合实务案例加以解析。


模块二:25 号公告配套新政实操解读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25号公告其他配套条款,解析农产品抵扣、免税、简易计税等实操要点。



模块一: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判定


一、 应税交易与视同应税交易

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视同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二、 不可抵扣非应税交易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总结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 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也即不属于应税交易。

2. 是经营活动即主动的、连续的、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盈利活动

3. 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有经济利益流入。

4. 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可以抵扣进项的非应税交易。


三、 可抵扣非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以上四点都属于非经营活动,虽然不征收增值税但其进项可以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二、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 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 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 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案例100%持股的母子公司间股权收购

B 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独立运营的华东销售全资子公司整体转让给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转让标的包含:分公司名下仓库(不动产)、运输车辆(货物)、客户渠道及商标使用权(无形资产)、全部应收账款(债权)、银行经营性贷款(负债),以及分公司 20 名在职员工。交易按公允账面净值作价,核心目的为聚焦核心主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税务处理:

1. B公司原购进仓库、运输车辆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转出处理

2. 为本次重组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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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