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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咨询佣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21
根据财税[2013]106号,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咨询业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该类咨询应是企业对客户提供的一对一服务。而本例中对于客户向供应商下订单根据订单金额向贵司返点作为服务费的业务,显然不属于咨询业务,本质上是销售代理,而销售代理仍然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地税局认为交营业税是正确的。
然而,对于垫付订单金额30%-100%的预付款给供应商然后客户将垫付款支付给贵司的业务,地税局要求贵司赚取的差价缴纳营业税则是不妥的。因为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显然贵司垫付了资金,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因此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从这个角度贵司可以进行筹划,统一垫付少量资金以达到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这压根不是折扣折让,就是“捆绑销售”。应当将其实收款项,按照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适用税率开票、计税。
这么来讲吧,您花的这个钱,是可以依法作为研发费用扣除和加计扣除的。但是,不是作为“使用权资产折旧摊销用”(会计口径),而是作为“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其实,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另外,虽然“使用权资产折旧”作纳税调增,但同时相应租赁费也是作纳税调减的,道理一样。
预收货款(没错,增值税范畴下,热力属于货物),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那么,对于这个业务,如果收款已经开票,那就没问题了,开票即纳税。但若没有开票,那我不妨直说(而不会像某些AI一样,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热力这种货物,乃是持续交付,而非时点、一次交付,则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看法,比如开始供暖一次确认、分月确认、供暖季结束一次确认,但其实都没有直接、准确的税法依据。谨慎起见,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