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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兼营生产性质涉税问题
铂略会员35866496
提问于 2016-12-12 11:19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政策,这两种政策的退税依据和计算方法都不一样。因此,两种退税不能同时应用。
根据贵司情况,外贸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退免税政策,但是少量的生产及研发业务不适用该政策,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但是,除了国家规定的不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贵司业务增大,建议分设生产企业,分别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