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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工资如何看待较好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36
跨年工资是上年计提,本年支付。之前的计提与后面的支付出现差额是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该问题分几种情形探讨:
1. 如果年终奖在1、2月份计提,铂略财务培训倾向于认为该年终奖就是计提年份的年终奖。
2. 如果上个年份没有计提,则不存在纳税调整的问题,也不属于跨年工资的范畴。
3. 如果上年计提一个估计数,次年年初做了修正,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计提数与实际数有差异,并且实际数已确定,年报这时还没有出来,索性调整去年数字至最终金额。
第二种情况,实际发放与上年计提有差额,年报已经出来。两种情况,如果实际数大于计提数,去年计提数可以全额调整,差额作为今年的数据。即实际发放的年终奖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去年的年终奖,另一部分,即差额作为今年的费用和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如果实际数小于计提数,计提中没有发放的金额要做纳税调整。
这本身也没有太大税务风险,只要各自独立、如实申报纳税。当然,会计制度方面,应当不允许做兼职会计的。另外,对于这个人本人来讲,应当合并全部收入,办理汇算清缴,这样可能需要补缴个税的。
如果您确实向“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那么向“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他人代付款项,本身也不违法;谨慎起见可以向其索取一下代付证明。
不可以。如上所述,您“向租户开具3%的自来水发票”。那么,按照税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