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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应付未付费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47
铂略认为是有这样的可能性。因为企业付的目的,无非是税前列支。若这边直接给否定掉,或作为一个不确定的状态,那该支付可能在某些方面的意义可能就小了。
您好,
这个是很常规的业务,注意如下几点:
关联机构间的代垫服务贸易费用,需凭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办理,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如果仅限新加坡发生的住宿,据实即可。
如果无加价,也不涉及税费。
您能把问题再描述具体一点吗?
《增值税法》第4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满足“服务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才算境内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进一步明确“在境内消费”的含义,并单列例外——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服务,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判断标准是依据“劳务发生地”来判定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属于收入来源于国外,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