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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8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59
举个例子,之前国税函【2009】698号文中也有六项判定。但是那个判定不是一个绝对,不是一个充分必要的条件。若某些条件达到的时候,税务局说的是不利于,即说不漏税判定的。但是,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六项测试,每一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都具有充分必要性。有可能意味着当某一项费用,可能某项测试没通过的时候,那可能税务局一枪就把毙掉了。铂略财务培训认为哪怕该费用,该所谓的服务费,是有真实性发生的,也是有提供的,也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又给该企业带来了利益,若企业已经外购了该服务了,那该费用就不应该支出了。
单笔支付非贸特许权使用费低于5万美元,不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商委)备案。
如果境外关联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发票(而非保险公司直接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关联公司代为转交),且保险服务或者货物位于境内,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