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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及法律依据:
1、概述:合伙企业收到法人企业股息分红不能作为入免税收入,再者注意合伙企业不是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2、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争议情况及解决方案:
1、此问题的争议主要是围绕“合伙企业是否于居民企业” 据铂略咨询了解税务局基本都认可“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所以建议将合伙企业收到法人企业股息分红先不要不计入免税收入。
2、如想最大可能的享受优惠,建议事前与当地税局沟通确认后再享受优惠(我们认为可能性极小),以期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我认为仍然可以。为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这个文件可以看出,资产重组环节,不视为货物发生产权变化(否则就要缴纳增值税了);因此,这个情形仍然可以适用这个政策。
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需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若符合上述条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在此前提下,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不叫“利润总额”)为75万,则应纳税额3.75万元(75×25%×20%);若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则应纳税额6万元(120×25%×20%)。
若确实因为“申报系统差错问题”且此问题确实属于税务机关责任,则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至于扣分、罚款也是不会产生;原因更加简单,没有处罚依据即是不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