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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程序问题
铂略会员17198370
提问于 2017-07-26 11:35
首先明确这个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按照问题的意思应该是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增资。主要是去工商局做变更,程序大概是提交申请书,工商局审核,再注资或承诺注资。具体程序各地都多少有不同,可以咨询属地工商局。工商变更后去税务局变更登记信息。
2、增资后卖掉公司股权,个人股东需要安装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正常情况下是(转让收入-股权成本)*20%
如果增加一位股东后再卖掉,根据以上公式,如果以货币资金出资,那么转让的股权成本就是原出资金额,不论占比多少。
如果法人母亲增资后占股比例超过80%,外籍个人转让不超过20%股权,中国可不征税(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这一点有些节税空间,但要掌握好法人母亲的入资金额,如果投入成本过低导致所得增加,会抵销节税效果。
或者,通过个人间接转让股权的筹划来做。这个比较复杂,问题解答难以完全回答,建议咨询专门的筹划部门。
您好,
非日常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出才能产生资产损失。商品的售后服务,属于日常项目,因此不构成资产损失,也就不适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那么“主营业务成本-Scrapfrom Inventory”在企业所得税角度应当视为售后保修成本(Warranty Cost),作为日常经营成本费用处理。在日常核算时可以按照SKU当前标准成本进行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历史销售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历史销售成本与SKU当前标准成本的差额,在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另外月度进行集中报废时,这里的废品还能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果通过转让给第三方的形式进行的报废。从第三方收取的价款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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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问题,实务中通常倾向于将其归入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而非“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通常反映的是企业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实际收到的各类税收返还款,例如增值税出口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款项。
而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其性质并非税收返还。它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所支付的一种劳务手续费。这笔款项的本质是代理服务报酬,与企业自身缴纳的税款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适合填列在“收到的税费返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