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8-10 14:39
目前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无明确规定,最好参照专用发票规定按规定开具清单。有的省国税局规定如果商品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应以收款机开具的小票做为附件明细备查。
【文件依据】
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增值税专业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手工填写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⒉《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⒋《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请您描述一下,上述“电缆”是否属于“安装”对象?还是二者各自独立呢?
目前,没有对“直接用于消费”的解释,我个人理解,招待客户餐费应该属于直接用于消费,这种餐费属于维系客户的一项费用,不是对应某项收入的直接成本。会议费中的餐费属于哪一类,要看看会议费是什么性质,如果属于企业承办会议取得收入,对应餐费我理解就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如果就是企业召开会议,发生的会议费用属于直接用于消费。
不需要,既然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销项了,进项就不需要转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