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解答】您好!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具体流程如下:
1、报告——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报验——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4、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税总发〔2017〕103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增值税:取得的补贴如果与收入或销售数量挂钩需要缴纳,否则不需要缴纳,你需要判断一下取得的这个专项资金是否和收入或销售数量挂钩。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2、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相应支出也不允许税前扣除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会计核算:
(1)企业先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总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并结转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方式二: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温馨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政府补助按总额法入账,没有净额法的规定。
(2)对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者对企业过去行为的奖励,收到补助款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如果收取利息总额是100万,税金就是100/1.06*0.06。
是的,如果房产税计税基础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的更新,原则上次月开始按新的计税基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