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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餐饮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账务及税务处理
1、增值税:取得的补贴如果与收入或销售数量挂钩需要缴纳,否则不需要缴纳,你需要判断一下取得的这个专项资金是否和收入或销售数量挂钩。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2、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相应支出也不允许税前扣除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会计核算:
(1)企业先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总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并结转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方式二: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温馨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政府补助按总额法入账,没有净额法的规定。
(2)对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者对企业过去行为的奖励,收到补助款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现有政策,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