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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告2015第43号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9 17:26
这个期限根据不同的减免税备案政策有所不同。该文件发布的意义是,此前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在“事前”提交相应资料进行备案。而根据新原则,纳税人只要在首次享受减免税时报送材料即可。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后”提交资料。该文件在税务领域实现了本届政府简政放权,事前放开,事后管住的管理思路。至于这个规定期限具体是几月几号,要根据具体政策和税务局的具体要求来判断。另需注意,该文件规定的很清楚,“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提供材料,也就是说,没有特殊情况下都应按此时间执行。税务局“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这里实质先享受优惠,再进行备案了。属于税务局对纳税人程序上的豁免,因此主动权在税务局手中,应以税务局对某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为准。
受益匪浅!谢谢~
这本身也没有太大税务风险,只要各自独立、如实申报纳税。当然,会计制度方面,应当不允许做兼职会计的。另外,对于这个人本人来讲,应当合并全部收入,办理汇算清缴,这样可能需要补缴个税的。
如果您确实向“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那么向“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他人代付款项,本身也不违法;谨慎起见可以向其索取一下代付证明。
不可以。如上所述,您“向租户开具3%的自来水发票”。那么,按照税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