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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视同销售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12-05 17:20
【解答】您好!您说的“一元购手机”是“一元购”消费模式吗?“一元购”消费模式是商家将商品放到网上,等分成若干“等份”出售,让用户协力付出所需的价值,每份1元,当一件商品“等份”售出到达预期商品价值时,系统随机抽取一个消费者作为“幸运者”得到这件商品,最后平台配送出商品,将消费者综合付出的金额打给商家,并抽取预先定好的佣金。“一元购”交易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看中产品——1元购买——等待中奖”的过程。
根据《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整治办函【2017】78号 明确将其定性为变相赌博或者诈骗。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络“一元购”即将掀开新一轮整顿清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因此,一元购手机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元购的销售方就是销售,应规定确认销售。
仅供参考,模具图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恰好,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一个文件“财会〔2025〕33号”,其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专门提及:
“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充电、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不得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对于上述问题来讲,打个比方,如果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了某种风险(比如保洁人员打扫卫生时出现伤害),那么主体责任如果是您公司,则您公司可以总额法确认收入;若您公司只是收取中间费用,上述责任由第三方物业公司承担,则应净额法确认。
单纯投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增资,并不涉及纳税。
被投资单位收取投资单位货币资金增资款项,需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万分之二点五。
不需要,只有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你说的情形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无需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