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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时间选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6
会计上成本和收入是相配比的,会计上已结转成本,说明应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结转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铂略财务培训建议,如果已经发货,但款还未收到,收入还没有确认,那么成本就不应该结转,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合同的付款方式修改为赊销或分期付款形式,根据所得税规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来确认所得税收入和成本。
从上面描述来看,个人以为,您公司并未实际买入、卖出这部分货物;因此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所收款项,乃是中止交易的“赔偿款”。因此,上述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算是差旅费津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使用发票实报实销,则直接作为公司费用入账即可,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税务问题。当然,前提是业务真实、发票完全合规合法。
原则上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