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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时间选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6
会计上成本和收入是相配比的,会计上已结转成本,说明应确认收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结转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铂略财务培训建议,如果已经发货,但款还未收到,收入还没有确认,那么成本就不应该结转,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合同的付款方式修改为赊销或分期付款形式,根据所得税规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来确认所得税收入和成本。
假设投资的两个公司分别为A和B,现在把B公司并入A公司,实际上就是把B公司的股权由原股东自然人转给新股东A公司,这种情况下,如果B公司账面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作原股东的自然人,是需要按溢价缴纳20%的个税。另外,自然人和A公司做股权转让,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讲课费属于教育服务。
需要看具体合同内容,如果是你公司获得的是软件的有限使用权(非所有权转让),实务主流口径倾向于按“技术合同”税目处理,税率为使用费的万分之三,如果这笔费用不涉及软件授权本身,而仅仅是软件上线后的运维、故障处理或版本更新服务,这属于一般性信息技术服务,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合同,不需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