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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务问题
铂略会员70530427
提问于 2018-03-02 09:11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您所述,既然部分用于一般征税项目,则非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可以全额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之前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也就不涉及抵扣问题)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由于您至今尚非房地产企业,自然需要适用上述分期抵扣政策。
综合以上两点,您应当适用全额、分期抵扣处理。(就是说,全部可以抵扣,但是需要分期。)
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相关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如果您全部转为销售,且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则依据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金额予以转出;如果全部转为销售,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则尚未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当期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