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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成品油开票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3-19 09: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可以在系统里比照销售成品油开具成品油发票,只不过对应的科目是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2)公司自已消耗,成品油未发生此纳税人与彼纳税人之间的流转,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需要开具发票,而且也不违反下述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3)用于单位内部的维修保养同样是成品油未发生纳税人之是的流转,不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使用成品油为其他单位提供维修或保养,按维修或保养税目开具发票,不属于销售成品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若为同一业务,则发票税率必须从一(13%);若非同一业务,则可分别适用税率。
关于是否同一业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