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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林公司有2家分公司,上海开给大连11%的增值税发票是安装服务,我公司11%的增值税的业务是美国-提供安装-》上海-提供安装-》大连,会有5%的markup. 这种税务局会有质疑?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3-28 14:24
【解答】您好!
首先,发票开具需要秉持两个原则:一是真实发生经营活动,二是收款。
其次,关联交易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所以要关注该关联交易定价或商业安排是否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第38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以上回答供参考。
其实,会计报销方面,作为实际费用支出,自然是应当报销的。
您可能重点在问税务处理吧。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这个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抵扣则是限于“票价+燃油附加费”。
这是需要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对方坚持“说只能开收据,无法开发票”,您就说要举报他(换个说法,我们问问税务局是不是这样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上所述,您公司并未向对方销售建筑服务,自然不能给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