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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跨年的费用在年后多长时间内核销合适?是以公司制度为准?在政策上是否有其他期限要求?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跨年费用晚于汇算清缴提供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
从公司管理角度,建议进一步限定时间。要求在发生费用后1-2个月内进行报销。避免因员工疏忽遗忘或公司内部流程导致造成不得扣除的税收损失。
您好,对该问题进行了下核实,制定人不是审核人,这也是从内控角度的权责分离,现在的答案对的。
一、劳务服务产生的附带费用
商务活动中产生的附带费用(车费、机票)由接受服务方报销是一种常见现象。但严格从税法层面而言,并未允许此种操作。因双方签订劳务服务合同,车费、机票应作为劳务服务的成本而非接受方的成本。如果由接受方报销,那么就意味着劳务方将此部分从成本中去除,未加成向接收方收取服务费,规避了税收。
二、福利
如果所称费用是指外籍人士的免税福利,比如住房、洗衣、餐饮等,那么此种费用仅能向雇主报销,向服务接收方报销是不可以的。
从内部控制角度,当然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宾馆水单。
差旅和业务招待的内控控制参见铂略摘要《企业合规政策制定与舞弊防治》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248
出差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参见铂略摘要《员工福利与补助实务案例分析》
https://www.bolue.cn/researches/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