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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哪些活动是和股东行使权利相关的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07
第一个,可以看看该公司的章程。章程中把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的权责做了比较明确的划分。第二个,若该股东做的事情,每个情况可能都比较多,若他们做的事情,出发点是投资收益的角度,此种情况下是比较明显的,即属于股东的活动行为。若不是直接针对股东受益的,而是提升该企业本身的营运效果等,此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定义为可接受的一个非股东活动。
您好,
1.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未在华设机构场所、劳务又全在境外,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两种以外,有些例外情况,例如此外国公司之前在国内已经注册临时税号,按照目前征管实践有可能会视同构成常设机构要求仍扣除企业所得税。
3.您理解可能有偏差。国外支付的费用,是否代垫不影响应税义务。如果本来费用就不涉税的,例如国外的酒店 交通,那么代垫后同样不涉税。如果本来就涉税的,那么代垫也不能豁免。还是要看原始的费用性质。另外,只要代垫,总体上判定都是容易更加不利一些的,因为需要提供原始费用的各项单据天然不便利。
所以备案应该按照原始的费用类比判定,不用考虑代垫这个手续
收到股息 1 年内办理减资,显著不利于香港母公司 “受益所有人” 身份判定,属于税务机关重点质疑的负面信号。分红刚到账就快速通过减资抽走资本金,实质等同于把内地股息短时间内向下一层转移,和 “导管公司代收代付红利” 的典型特征完全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