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益的驱动是运用“两票结算”偷逃税收的动因。
少量负有交税责任的团体和自己为追逐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想方设法运用“两票结算”来分化、隐秘出售收入。一方面购销两边有利都想实施“两票结算”。当出售方把货品混合出售收入分化转化为运费收入后,出售方可以少缴增值税(运送营业税负低于增值税),购进方也能因为低缴高抵带来购进本钱下降;另一方面“地税征管国税抵扣”的模式给不法者有待机而动。因为地税部分对运送业户只要按运费收入交税就可代开运送开票,关于运票填开内容的真实性难以进行跟踪办理。这样交税人既可以冒名取得代开的运票,又可以以运费名义收取货品出售收入,还可以将这有些收入加以隐秘。宣汉某煤矿在出售货品时即是如此:该厂在上一年2月出售703吨焦炭,按每吨300元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别的按每吨运费400元(实践支交给承运人每吨150元)填开运票,在国税部分诘问时便以“土焦不好卖销价低,运距长路又烂运费高”来搪塞。这今后又如法炮制,仅仅手法创新,直接以承运人的名义会集到本地地税机关开具运票收款后底子不入账,连所得税同时偷逃。
2.税制不完善是“两票结算”方法下税收征管难的根源。
首要,在办理体制方面,两个税务机关办理运送业税收,地税管运票并征收营业税,国税管货品运送进项税抵扣,触及两个税种分别由国、地两个税务机关办理,各自的办理侧重点不一样,构成难以避免的征管缝隙和抵扣不衔接的景象。
其次,从增值税办理机制上看,交纳营业税的运费要进入增值税链条抵扣机制,可国税部分既不论运票及运用,也不论营运收入和收益,再加上运送业运营的特殊性,存在很多的代开运费发票做法,真事务假开、假事务真开难以查实,给抵扣办理带来不可避免的缝隙。
第三,税法规则不紧密。尽管增值税法令及细则规则了“代垫运费”的条件,但没有追溯规则运费该由谁承当的边界,少量交税人就趁混水摸鱼,将实践上是“送货制”的混合出售做法,通过购销合同写明运费由购货方承当,使交税人存在在挑选交纳增值税仍是交纳营业税上作文章,进而致使增值税征管中争议加大。达县某电厂查补税即是如此。该厂所购进电煤均是到厂计量质检后构成结算货款依据,明显,这之前的运送是由出售方担任,但有的购销合同却清晰“由购货方承当运费”,给税收征管和查看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