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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务处理,五问五答!
来源:铂略财务培训
时间:2018-09-10 14:16

摘要: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问题 1
       同一控股下的母子公司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产权转移印花税。例如A是母公司,B是二级子公司,C是B 的子公司,现B公司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母A公司。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显然,母公司、子公司毕竟为独立法人,上述股权转移并非“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而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问题 2
       请问商贸公司购入货物,对方开了发票,有业务发生,就需要交印花税是吗?业务发生月份交印花税,有个月没交,可以补交那个月的吗?比如业务发生在4月份没交印花税,7月份交印花税可以吗?
       铂略答:
       发票本身一般并非印花税应税凭证。而购入货物,若签订《购销合同》,则此合同显然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实际工作中,多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方法,即按照业务活动金额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当地税务机关制定。
       无论按合同凭证贴花,还是按税务机关核定方式贴花,印花税均有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如按合同凭证贴花,则应当在书立时贴花,如按核定征收,当地税务机关往往会规定相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需要查看当地关于印花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应当会产生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后果。

       问题 3
       净资产折股,股本增加,印花税是按折股前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差额交纳印花税吗?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资金账薄印花税系按年度征收,在每年年初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按当年比以前年度增加的部分减半征收印花税。
       问题 4
       我公司是农业单位,国有独资,管辖的16个农业大队,维修各大队场区道路,公司与维修队签的协议用交印花税吗?
       铂略答:
       一、既是“维修道路”,则属于“建筑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此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若是该农业单位与独立的第三方维修队签订的道路修缮合同应征收印花税,若是与同属本单位的下辖大队签订的内部道路维修不属于合同性质,而是内部工作分工,不需要贴花。
       问题 5
       因未收到营业部和资材部的正式购销合同、行政部签订的其他加工合同等,我司前两年是按实际支付的货款和收到的货款金额申报的印花税,但我觉得按目前这种方式统计的数字是按照余额表应收的贷方和应付的借方本年累计数来统计的,并且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都是含税金额,所以也就是实际收款金额和付款金额。
       按照这种方式,如果应收账款贷方和应付账款借方存在调整分录,有可能会导致多缴纳印花税或者少缴纳印花税。为避免这一情况,展开明细账,剔除调整分录的数字后,再计算缴纳的印花税。
       请问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我司每年都会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那么签订的审计合同是否要按技术合同种类0.03%交纳印花税?
       铂略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因此,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按实际签定的合同由纳税人按合同签定金额自行贴花完税;二是按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征税。贵公司首先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如为查实征收,购销合同含有增值税,对此类合同,凡是能够将价款、税金划分清楚的,按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贴花;划分不清的,按全部合同所载金额贴花。公司上述计算印花税的方法不符合政策规定。
       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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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