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将与在建工程有关的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就不受企业所得税扣除条件限制了吗?
铂略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上述限额规定,不论计入什么科目,超过部分都不能税前扣除。
二、虽然计入在建工程,可能当期并未造成抵扣事实。但是,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进而计提折旧,早晚会有抵扣;早晚仍不得抵扣超出限额部分。简易起见,通常您还是当期调整为妥。
三、进一步来讲,《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其实大家早有共识,招待费根本算不上“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通俗来讲,吃不吃这顿饭,工程还得建(所谓“潜规则”自然无法作为考虑前提)。业务招待费也被列为管理费用的明细科目之一,所有业务招待费只能计入管理费用,计入其他科目属于会计差错。
因此,您原本应将上述计入在建工程的招待费用调整至管理费用,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问题 2
集团企业间内部无偿划拨资金,不属于资金拆借,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四、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因此集团企业间内部无偿划拨资金属于关联交易,应当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税务机关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如果存在避税,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问题 3
安保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增值税按照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全部收入计算还是差额后的收入计算?
铂略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简单来讲,您应当就全部收入作为劳务收入,而以差额减除部分作为您的劳务成本即可。
问题 4
如果只有一份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的销售费用扣除凭证?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应当取得发票的销售费用只有发生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发票而是上述相关资料佐证支出真实性,因此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只有法院调解书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5
员工自己的车办公事用,油费发票开的公司名头,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如何操作?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如上所述,既然“车办公事用,油费发票开的公司名头”,则可以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 6
境外公司给我们员工提供培训,培训地点在境外,我们支付培训费时要不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综上所述,若上述境外公司并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则确实因发生于境外培训服务而取得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不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 7
个人与企业鉴订的劳务协议,发生的劳务费是不是只能凭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铂略答
这也需要区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三)按次纳税的(个人不太可能定期申报),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题 8
外资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企业所得税是按20%还是10%缴纳?是根据新所得税法吗?
铂略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首先要判断该外资企业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如果是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如果是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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