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混凝土运输租赁的运输车,取得的运输发票是否填写备注?
铂略答
需要。
根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问题 2
公司2019年3月份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升一般纳税人给我们的甲方开了340万的普通发票,4月份升的一般纳税人,但是现在这个工程我们可能不会做了,能开红字发票吗?
铂略答
如果确实属于不在执行合同,属于销售终止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回,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开具的发票,现在红冲要按照原开票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 3
PPP项目建设期向政府支付的拆迁款等非工程费,政府开具的收据。在项目运营期政府分期支付投资成本(包括非工程费)和投资回报,企业怎么开票?按哪种税率开?非工程费没有进项税是否可以不开票不纳税?
铂略答
取得政府运营收入应按相关服务对应的商品编码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一般为6%;工程费应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税率为9%。
目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其他企业并无此政策。不能以无进项就不申报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问题 4
企业能勾选次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铂略答
这样当然不行。发票尚未开具,自然不能认证、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注:“取得”才能抵扣,尚未开具当然对方无法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注:程序已经明白无误,“开具——认证——抵扣”,开具乃是前提。)
问题 5
酒店行业取得的购蔬菜水果海鲜的专票3%,可否按9%抵扣,肉类普票0税率,可否按9%抵扣,如可以,可否补抵前期未抵扣的税额?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若您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无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综上所述: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然开具专用发票,对方肯定不能免税;免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按照票面税额(9%)抵扣。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然开具专用发票,对方肯定不能免税;免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虽然票面征收率3%,但是不按照票面税额抵扣,而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从农业生产者(指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处购买自产农产品,对方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您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向农民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您可向他开具收购发票,并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 6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餐饮管理,这样可以开具住宿费、会议费发票吗?
铂略答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问题 7
饭店购买肉类及家禽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按9%抵扣?
铂略答
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若您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无其他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综上所述:
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然开具专用发票,对方肯定不能免税;免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按照票面税额(9%)抵扣。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然开具专用发票,对方肯定不能免税;免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虽然票面征收率3%,但是不按照票面税额抵扣,而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从农业生产者(指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处购买自产农产品,对方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您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向农民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您可向他开具收购发票,并可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 8
公司从银行或企业贷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能,能否抵扣进项?
铂略答
可以索取专用发票,但是不得抵扣。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贷款服务不得抵扣是明确的。
二、正因为上述“贷款服务不得抵扣”,很多人推定“贷款利息不得索取专用发票”,其实这样是没有依据的,是一种主观上的错误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既然本方乃是公司(而非消费者个人),若对方并未适用免税规定,则本方支付利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方有义务开具。同时,根据上述“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虽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不得用于抵扣。
相关推荐:
【税务培训】- 税务局紧急通知!自开专票+发票认证、丢失+扣税凭证+个税汇算+残保金新规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税务培训】- 【一周答疑】账务处理的税务处理9问9答
【税务培训】- 最新消息:发票样式变了!还有发票认证、丢失、确认、票种核定及风险提示都变了!
这里有更多的财税信息、更专业的政策解读、最激烈的热点碰撞,还有海量的免费课程体验,欢迎加入财税讨论群(微信号:linkedf-f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