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建筑劳务公司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其他附加税不缴纳吗?还是有减免?
铂略答
基本原则:增值税缴纳,附加税费随之缴纳。而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下列情况另有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 2
因原材料质量问题进行挑选返工,我公司就场地、人员占用等成本向供应商收取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罚款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铂略答
事实上,此属于销售折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注:由于“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实际上也是会增加增值税应纳税额。)
问题 3
咨询下汇票贴现是否为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您因“应税销售行为”(这个是前提),而收取手续费、利息之类款项,理应缴纳增值税。
问题 4
我司是批发零售企业,我们向国外供应商购买货物,对方除开具货物发票外,还开具了一张运费发票。请问这支付给境外供应方的运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铂略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也就是说,上述国外供应商向国内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其完全发生境外部分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发生于境内部分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 5
我公司是医疗公司,给癌症基金会捐赠我公司购进的产品,属于公益性捐赠,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计税依据是什么?
铂略答
贵司对外捐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属货物,适用税率13%。视同销售价格按贵司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无,则按购入价格确定。购进该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但是若适用上述政策,相应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问题 6
瓦斯发电行业的增值税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还是和发电行业一样的税率?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自2015年7月1日起,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煤炭开采过程中生产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而且产品燃烧含95%以上,可享受增值税100%退还政策。
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则皆为一致,适用13%。
问题 7
如果A企业生产使用后的物资,对A企业已无剩余利用价值,A企业将这些物资无偿赠送给B企业(有资质处理该批物资的企业),B企业获取该批物资可以再利用。这些物资在A企业账面因已入成本是无账面价值的,但是这些物资本身应该是有价值的(对B企业),这种情况下,赠予环节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铂略答
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问题 8
我们上海公司为香港的母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可以申请跨境劳务免征增值税吗?
铂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如上所述,如果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且非“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或者针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咨询”,则符合“跨境服务(这叫服务,非称劳务)免征增值税范围”。当然,因为属于关联交易,可能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时比较仔细;建议您准备详细资料以备查。
声明:
本文档中所含数据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说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的财务或业务决策或采取相关行动前,请咨询您的铂略专属咨询顾问或其他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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