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疫情期间,单位通过别的途径购买的消毒液,但是没有发票,这个特殊时期没有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在官方网站上2月24日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的第七问提到: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总局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通过上述结论可知,如果相应支出超出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范围,或对方确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仍然需要在次年(2021年)汇算清缴前从销售方取得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否则不能列支。
2、请问下,捐赠所涉及所得税这块企业超出12%和个人超出当期30%的部分,可以在以后期间税前扣除吗?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相关政策要求,对本次疫情期间符合捐赠渠道要求(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方面均可以享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而在现金方面,则只允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允许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3、捐赠全额扣除现在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才能享受扣除?比如对方要提供财政收据?
答:1、接受捐赠的单位(2020年9号公告中规定的三类)给予你们的捐赠凭证;
2、你们采购的合同、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或生产的防疫用品的市场公允价格(最近的销售发票)作为计税价格。本条提到的资料。
3、运输相关合同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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