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是重庆的,政府规定是2月9日后复工,但因政府对我们一直处于复工审核阶段2月10日-2月14日,一直未复工,那么这期间的工资怎么发放呢?
答: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是支付待岗工资(各地区待岗工资支付标准不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本人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也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由于2月10日-2月14日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是一个月),因此仍需按照原先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请问公司要求全体员工从2月17日开始到3月底将20年年休假全部休完,这个合法吗?如果员工不愿意可以吗?
答:您好!以上回复供参考: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不应通过强制手段要求职工将2020年休假提前休完,而需要通过工会动员或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按此规定进行操作。
3、我们单位是现金给武汉疫情捐赠,账务如何处理,所得税前如何处理?
答: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在确认捐赠渠道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但如果未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捐赠,则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需全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4、请问疫情政策中对小微企业的稳岗补贴,有参保人数及参保时间的规定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 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地的标准可能会有不同,一般对参保年限和企业资质有一定限制,建议关注当地人力社保局的相关规定。例如天津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满两年”,政策依据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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