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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转出
这个问题我调整一下,其实不难理解:假设您提及“库存货物”其实2018年12月31尚未购进,而于2019年1月1日一次购进(这样库存状态与本例其实一样);既然2019年1月1日选择简易计税,自然不能抵扣。难道可以说2019年1月1日购进之时,先认证抵扣了,后期销售多少再转出多少吗?显然,不可能这样的;肯定是直接不能抵扣。
如此,我想可以明了:上述库存相应进项税额,应当于2019年1月1日全部转出。
因为属于关联企业,因而上述“无偿”,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当视同“有偿”出租处理。因此,子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税务部门对您公司具体做什么事情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由于目前已经过了“2022年10月31日”,因此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如何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