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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不包含购置房产后的装修设计费等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计算优先方式,扣除项目包含“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所谓“重置成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有定义(税法没有定义,当然依据会计准则;而且基本准则之层级足够高,税法即使有定义,一般也会与之相同的),资产按照现在(注意:是“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打个比方,这个房子现在值500万,七成新,则重置成本价350万;这种计价方式下,与历史成本、装修成本等并无直接关系。这是优先顺序;很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总是先考虑当时花了多少钱,随后花了多少钱,其实用不着。
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房屋评估价已经包含了装修成本,则不能重复扣除。
如果改造房屋乃是自有,则应于改造完成并入固定资产(房屋),一并计提折旧。若改造租入房屋,则可单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改造完成次月起开始摊销。需要注意一点的是:摊销应当基于改造实际业务,而与付款时间无关。
应当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原材料或者生产成本、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视材料后续所处环节而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实,关于税控设备相应会计分录,顺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购买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如果您不打算抵减了,第二笔分录不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