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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22
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期间不一致是正常的。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实际发放即可,如果能够保证在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全部工资薪金,按照计提额填报,可以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申报,并且需要倒推加入个税。公式为:
X-(X-800)*20%=856
解之得:
X(含税所得)=870,应扣个税14元,税后所得856元。
按照派遣人员岗位,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即可。
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并且符合抵扣条件,则其票面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构成资产原值。“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按照2026年最新政策,一项业务涉及多个税率,需要依照主要目的开票。如此所述,既然属于“租车”,这才是实质,所谓“服务”那是辅助“租车”,因此应当一并按照13%(动产租赁)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