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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9:22
工资薪金的计提与发放期间不一致是正常的。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前实际发放即可,如果能够保证在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全部工资薪金,按照计提额填报,可以税前扣除,无须纳税调整。
之所以有此疑惑,乃是因为根源没有处理。我举例来讲:
这个问题,要从客户怎么得到100元优惠券开始讲。比如说,客户买了1000元的甲商品,得到了100元的购物券。那么,就要进行如下拆分:
甲商品:1000x1000/(1000+100)=909.09
购买券:1000x100/(1000+100)=90.91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9.09
合同负债 90.91
下次来买乙商品,原价120元,实际支付20元
借:银行存款 20
合同负债 90.91
贷:主营业务收入(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91
税法层面没有直接规定,需要理解、适用;实际工作中,或有不同理解,为了避免歧义、风险,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与客户签订的为框架合同”,则需要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计税。那么,若此押金没收而作为收入,则需要缴纳印花税;若退还之,则相当于未在结算金额之内,那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先说“社保补差”。其实,如果这个钱,员工需要缴纳的话,那公司直接代扣代缴即可;而既然发给员工,那就是以此为名,给员工发钱了,那这个没有特殊之处,并在工资里面计算个税。
关于“大额医疗”,在企业代扣代缴之时,这个无需特殊处理,正常计算代扣个税。若符合条件,员工个人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缴的时候申报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