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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转外销产品如何定价
您好,上述条件不能计算采取何种方式利润最大化,还缺少进价及进项税额。假设进价80元,进项税额12.8元。
一、如果内销应纳增值税=100*16%-12.8=3.2元,还要交纳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3.2*(7%+3%+2%)=0.384
税前利润=100-80-0.384=19.616元;
二、如果是外贸出口,出口FOB折合人民币1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差额)5.6
应收出口退税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80*(16%-9%)= 5.6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2
外贸出口实行“免退”政策,出口免增值税,也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出口利润=100-80=20
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出口100 元比内销100元,前者税前利润大于后者。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