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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后,劳务报酬所得是不是按原来的方法预缴,然后在第二年和工资薪金所得统一计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税?也就是最后的结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都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税?
您好,个税改革后,劳务报酬所得是按原来的方法预缴,然后在第二年和工资薪金所得统一计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都是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税。新个税法里边没有单独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是一个综合所得的税率表,到了年度终了的时候,需要按照劳务报酬加上工资薪金,再按照综合所得的项目去缴纳个税。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