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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公司员工,通过转介绍客户给我们公司,而获得劳务报酬3000元,是不是只需要对方提供劳务发票给予我们报销就可以了?
您好,需要区别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个人从你们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3000块钱,如果已经达到了所在地方的增值税起征点的话,就应该让对方提供发票,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当然也可以由企业主动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样的话同时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后,同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