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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1月15日记发的所属期是12月份的工资,没加计扣除六项;1月20日在系统上传的加计扣除信息,请问:2月份申报个税的时候,税务系统默认的是加计扣除的个税还是1月15日记发的没加计扣除的个税?
一、个人所得税范畴,税款属期即工资实际发放期间。与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哪个月无关。所谓“几月的工资”,这无关税法。比如2月申报,是申报1月实际发放工资所扣税款(发的哪个月的不重要);2019年汇缴,是针对201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2018年发的属于什么期间的不重要)。
二、比如2月,不是您2月某日(比如10日)做完工资表就完成工作了。您须将整个2月相关信息,包括支付工资、相关扣除一并纳入计算;然后于3月初申报。也就是说,2月任意一天之支付工资,及2月任意一天发生专项扣除,皆须纳入2月个人所得税计算。但若纳税人3月提交,则属于3月信息;即使此信息实质从2月修改执行,您只须在申报3月个人所得税时也据实累计计算即可。因为您理论可以3月1日申报2月税款,而专项扣除信息可以自3月1日至31日皆可能提交,您是从时间无法等待的。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你说的回购是什么意思呢?是产品不合适需要退货?如果是这样,你方开具红字发票作为退货处理,然后不能使用,做资产报废清理处理。
如果是和对方采购不相关的另一项行为,那就就采购处理,采购后作资产清理报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