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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文和164号文中提及,只有居民纳税人才可以扣以前外国人享受的8项津贴或6项扣除,现在执行中是怎么样的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3-26 07:20
您好,164号文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规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执行的,就是这个政策。
是的,按照9%计算抵扣。
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通过反避税条款,就可以要求我们按百分之九纳税,因为毕竟你抵扣的时候是按9%来抵扣的,而你如果混到物业费里边,就是按照六来纳税,这样的话你就进销倒挂了。
物业费和租金没有明确的比例,但是一定要合理
13%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