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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您的两种理解皆不正确,我当为您一一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白税法,预缴与汇缴是不同的计算方式。预缴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一定调整;汇缴则完全依照税法口径进行计算(也可理解为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但调整幅度要比预缴要大)。无论预缴税额,还是汇缴税额,皆须依法。比方说:甲公司依照税法规定,每季度应当预缴5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全额应纳税额300万元,则再补交100万元。那么每季度结束15日内(节假日依法顺延)就要按照50万元预缴,不能少了,不能晚了。年度结束五个月内,补缴100万元,不能少、不能晚。只要这样做,即为合法。
一、关于所谓“只要在5月31日前补交够企业所得税就可以”。按上例,您前四季度实际预缴了120万元。您若认为反正预缴,多少都行,反正汇缴一起补上,那就错误了。您预缴少交了80万元,这是要承担税法责任的;补那100万元才是汇缴义务,这80万元预缴即应做了。
二、关于“要交够应交税额的75%”。
(一)这个“75%”是有的,但只是个征管参考指标,不是税额缴纳依据。有点类似于那个 “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您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您还是违反税法了。这里也是一个道理。
(二)接上例,您预缴了200元,占全年应纳税额67%,并非一定有问题,只要依照税法计算出来的就可以。另一公司预缴到了90%,也不一定没有问题;依照税法也许需要预缴到95%呢。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