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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您的两种理解皆不正确,我当为您一一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白税法,预缴与汇缴是不同的计算方式。预缴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一定调整;汇缴则完全依照税法口径进行计算(也可理解为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但调整幅度要比预缴要大)。无论预缴税额,还是汇缴税额,皆须依法。比方说:甲公司依照税法规定,每季度应当预缴5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全额应纳税额300万元,则再补交100万元。那么每季度结束15日内(节假日依法顺延)就要按照50万元预缴,不能少了,不能晚了。年度结束五个月内,补缴100万元,不能少、不能晚。只要这样做,即为合法。
一、关于所谓“只要在5月31日前补交够企业所得税就可以”。按上例,您前四季度实际预缴了120万元。您若认为反正预缴,多少都行,反正汇缴一起补上,那就错误了。您预缴少交了80万元,这是要承担税法责任的;补那100万元才是汇缴义务,这80万元预缴即应做了。
二、关于“要交够应交税额的75%”。
(一)这个“75%”是有的,但只是个征管参考指标,不是税额缴纳依据。有点类似于那个 “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您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您还是违反税法了。这里也是一个道理。
(二)接上例,您预缴了200元,占全年应纳税额67%,并非一定有问题,只要依照税法计算出来的就可以。另一公司预缴到了90%,也不一定没有问题;依照税法也许需要预缴到95%呢。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