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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国外客户采购东西,然后因为是市场采购,没有发票,我们收款可以做其他应付款,付给商户的时候做其他应付款冲销掉吗?其他应付的时候就不需要发票了吧?做这个其他应收和应付有没有什么条件的?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首先要在税收上区分经销与代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可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如贵公司上述业务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即使收购时未取得发票,期收据也开局给外国客户),可以在往来帐中核算,否则按公司购销业务处理。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