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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们单位2018年的奖金,这个月刚考核完准备发放,这个费用是不是应该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调减应纳税额,还是直接计入2019年的成本费用,抵减201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
建议分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贵单位已经在2018年度任意时间段“预提”相应的奖金份额(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仅是延迟到2019年度3月份发放,税务处理方面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因此上述奖金是可以参照上述文件要求计入2018年汇算清缴中按规定扣除的。会计方面由于已经在2018年度计入损益,因此不必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如果贵单位并未在2018年度“预提”相应的奖金份额,而是在2019年3月计提后直接发放,原则上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应视作2019年度产生的工资薪酬在2019年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会计则可以根据该笔奖金的金额大小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属于日后调整事项应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然后纳税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工资薪金支出(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已经减少了相应的申报表利润总额),2019年度再按实际发放列支原则再做相应所得税纳税调减。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