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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该怎么理解?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我们可以反过来看一个定义:国际运输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定义,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与国际运输服务相对应(即非“国际运输服务”),则为国内运输服务。至于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之别,自不必讲。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