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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双方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率,借款日。乙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甲的利息收入,不能免税,对吗?甲方: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贷:银行存款。
一、甲收取乙利息收入,不能免税。注: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甲、乙账务处理皆可。
三、甲收取利息,需要依“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否则,乙公司无法税前扣除,须依法纳税调增。
四、关于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确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