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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您好,第一个问题很抱歉,上海具体怎么做的我不太清楚。但是我经常看文件,对于研发加计,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都是与科技部门做了一个衔接,因为税务局不太懂什么叫研发,纳税人有时候也不太懂属不属于研发,中介机构懂,特别是科技局,所以税务机关会跟当地科技部门都有很好的政策衔接。税务机关如果对你的研发项目不太懂,也不知道你到底真研发假研发,税务机关可以找研发机构做鉴定。因此对于企业,为了防止税务机关事后不认为是研发产生争议,建议企业不要等税务局找研发机构,直接找科技局做鉴定,做完鉴定之后你就放心大胆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行事。
第二个问题是职工薪酬,我们申报表里面有个项目叫账载金额,有个项目叫实际发生额。应付职工薪酬账载金额就是你的贷方,实际发生额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借方跟贷方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特别是12月份的工资。12月份工资12月底计提,次年发放。但是税务局现在也网开一面,只要具体的工资在汇算清缴期之前发掉了,税务局照认。这里的口径大家注意一下,不太一样的地方就是贷方账载金额,数字取自2018年12月31号,但实际发生额取值取到你的汇算清缴期,比如2019年4月1号你把工资发掉了,可能数字就是2019年4月1号的。另外如果两个数字不一致,税务机关只认可实际发生额,所以如果2018年全年计提工资200万,但是到汇算清缴期只发了180万,有20万需要做纳税调整。
这个还是需要具体看您所说的技术支持的实际内容是什么,比如说就是针对某个事项提供是咨询服务的,就开鉴证咨询服务税目发票,如果是针对某个项目帮助对方研发或者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的开具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发票。
首先确定一下赔偿的性质,如果双方商议是对采购的商品给与折扣的方式给与补偿,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商议是针对使用对方货物给您造成损失的赔偿,你给对方开具收据即可,不能开具发票,因为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项目,你没有给对方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
你是销售方?您说的对方承担贴现息费用,属于价外收入,您需要按主要销售的商品税目开具贴现利息的发票,税率和主要商品也是一样的。会计核算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冲减你的财务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