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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是不是必须要取得银行开具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您好,以前银行基本上都是国有银行,向银行付的贷款利息,很多情况下银行都是开自制的凭据,上面根本没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不是发票,但是以前是默认的。2018年总局的28号公告发布之后,我们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相关领导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在线访谈当中明确,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都已经发布了,里面提到只要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行为,除了起征点以下一律要开具发票。而且里面提到如果是办了税务登记的,更要取得发票。银行肯定办了税务登记和营业执照,所以一定要索取相应的发票。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