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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增值税方面,发生收入作如下分录(因为当时并不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季)末,统计当月合计销售额,若符合免税条件,则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有人认为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个人认为转回本应确认收入科目较好:一、营业外收入反映非日常活动事项,这当然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二、此属于直接减免,并非政府补助核算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转回原本所计收入科目,则与原本就是免税相符;假设有人给您10万块钱,如果从来没人说要纳税,您肯定认为收入了10万块钱,而不是收入了9万多,国家又给了您一部分。
二、至于附加税费,平时原本不用随收入计提。而当月(季)末时,是否免税已经知道;如果符合免征条件,直接不用计提即可。
三、我明白您所举数据例子,之前我也曾经为此纠结,直到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含义。事实上,增值税范畴的销售额即为“不含税销售额”,若为含税,则应直接注明“含税销售额”。也就是说,您不必说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两类,只需要说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二类,前者即为不含税销售额。打个比方,周一上班不必另下通知,按时上班理所当然;赶上放假另当别论。
至于政策,则是相当明确,按照“销售额”来算。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参考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