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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由于甲方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后法院判决除了赔付本金外,还赔付了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这部分利息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另外部分的利息用于支付了律师费,这部分还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铂略会员80554438
提问于 2019-05-07 16:51
根据《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贵公司由于甲方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后法院判决除了赔付本金外,还赔付了利息,属于价外费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与工程款相同处理)。支付了律师费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抵减取得利息,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贵公司起的上述业务中的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计入“营业外收入”;如开具建筑服务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若B公司确实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然而,若税务机关询问,“为什么不给此人缴纳社保”,B公司当如何回答呢?
这是基本发票开具问题,与“国补”无关。简单来讲,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既然“分公司的销售”,则必须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收款。上述情形违反税收相关规定。
既然“发票本身没有开具错误”,则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红冲、作废,必须得有法定原因,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不能“由于他们原因”任意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