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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8 11:55
既然“发票本身没有开具错误”,则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红冲、作废,必须得有法定原因,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不能“由于他们原因”任意重新开具。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会有处罚。
若B公司确实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然而,若税务机关询问,“为什么不给此人缴纳社保”,B公司当如何回答呢?
这是基本发票开具问题,与“国补”无关。简单来讲,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既然“分公司的销售”,则必须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收款。上述情形违反税收相关规定。
您理解是正确的,1月开票,但该业务是12月的业务,所以应该是业务发生的当月一日的汇率,也就是12月1日的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