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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个项目的主体和配套是分两个独立的公司做的,销售房屋的是做主体公司,销售房屋的公司成本只有主体这一块,利润不就高了吗?怎样才能把配套这部分成计算进来
铂略会员80579200
提问于 2019-05-16 10:15
成本是确实发生的,当然不能任意转移。但是,事实上,您所收取房款中,其中是包含成本所对应部分的;您倒是可以考虑对于收入进行匹配确认。
其实,关于这个事情,现在和之前一样的,2026年并无不同,即这种“建筑服务*劳务分包费”开法原本就不准确。所谓“分包”,就跟商业流通一样;同样一件衣服,厂家开票“销售衣服”,商场开票也是“销售衣服”。这儿也是一样,同样盖一件房子,总包直接盖,那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分包去盖,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即使分包只盖一面墙,那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这个主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不能给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那么影响不大;当然,最好还是勾选。
据我了解,律师接了业务,即收取代理费,同时相关代理业务随之开展,因此,收到代理费时,直接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