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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一个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卖的是使用权 所以开13的税率 那前期的开发服务费用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9-05-16 17:46
您好!
如果贵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非外购,转让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根据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按照17%的税率(目前是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如前期的开发服务费用如果是指接收委托方开发软件的委托,且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有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信息技术服务”中的“软件服务”(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按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个需要依照主营项目开票、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您可基于事实(这个事实需要您来提供),对照上述政策适用。或者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不能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范围,乃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基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开具。而上述情形,恰恰相反,乃是“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不再发生服务,因而不能开具发票。
此项业务,可以凭相关协议、支付流水、收款收据等作为入账凭证。
由于购销双方皆为国内(国内公司给国内客户提供),因此不符合免税情形。应当按照具体服务类型开票、计税(比如技术服务,那就是6%;再比如设备维修服务,那是13%)。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